最新消息

[新聞]要保書 要據實填寫

要保書 要據實填寫
 
文/邱金蘭
 
阿美(化名)媽媽前年不幸身故,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身故保險金,但保險公司以阿美媽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保險公司主張,阿美媽媽投保前的體檢報告書上體重已達120公斤,並載明體重異常,卻在投保時的要保書上寫體重為70公斤,已影響保險公司的危險評估。因此,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外,並依法解除保險契約。
 
但阿美認為,媽媽雖有體重異常的紀錄,但投保前並無任何相關就診紀錄,而且,媽媽到診所接受減肥門診的診療,也只是一般女性參加的減肥門診,保險公司實在沒有理由主張媽媽故意隱匿有病態型肥胖症而拒賠。阿美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以阿美媽媽的體重情況,確實屬於病態性肥胖,如投保時據實告知,則屬拒保體況。
 
但從核保過程來看,業務招攬人員在招攬推銷過程中,與被保險人有直接接觸,對其一般狀況最為了解。因此,此案的保險公司業務招攬人員在招攬時,應可從阿美媽媽的外觀知悉,但在告知事項卻只填體重70公斤,很難說業務人員沒有過失。
 
敬啟
 
保險業務招攬人員是保險公司的受僱人,代理公司從事保險招攬業務,就此部分業務招攬人員視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依民法第105條規定,阿美媽媽體重過重,應屬業務招攬人員明知或可得知的情事。不論保險業務人員是否已轉知保險公司,都推定保險公司己知,業務招攬人員的過失應與保險公司的過失,負同一責任。因此,建議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的約定,賠付相關保險金較妥當。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雖然這個案件最後是因業務人員已清楚阿美媽媽的體重情況,因此推定保險公司也知道,保險公司還是要理賠保險金。不過,實務上,有關告知義務的爭議非常多,保戶投保時,最好還是依要保書上的事項據實填寫,以免衍生不必要的麻煩跟紛爭。
 
【2012-07-07/經濟日報/S08版/保險情報】

  •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01之30號12樓(台塑大樓後棟12樓)
  • 電話:02-27170926 分機105
  • 傳真:02-2713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