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範疇(依險種)

財產險

商業火災保險

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對於下列危險事故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損失,依本保險契約之規定,負賠償責任。
火災 爆炸引起之火災 閃電雷擊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

營業中斷保險

保險公司公司對於在財產保險項下之此附加險於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承保之危險事故致本保險契約所載處所內之保險標的物毀損或滅失,而直接導致營業中斷之實際損失及恢復營業所生之費用,負賠償責任。

住宅火災保險

承保範圍:

因下列危險事故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時,保險公司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負賠償責任:
火災 閃電雷擊 爆炸 航空器墜落 機動車輛碰撞 意外事故所致之煙燻
因前項各款危險事故之發生,為救護保險標的物,致保險標的物發生損失者,視同本保險契約承保之危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另可加保住宅第三人責任基本保險、住宅地震基本保險


運輸保險

貨物運輸險

承保貨物於運送航程中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毀損滅失。貨物運輸保險所採用的條款,一般分為貨物運輸險條款(A)、(B)與(C),其承保範圍各自不同。

一、貨物運輸險條款(A)

除特別不保事項外,承保被保險標的物一切滅失或毀損之危險。

二、貨物運輸險條款(B)

比C條款多承保下述事故: 地震、火山爆發、雷擊 波浪掃落 海湖河水之侵入船艙貨櫃等

三、貨物運輸險條款(C)
  • 1.火災、爆炸
  • 2.承運船舶駁船擱淺
  • 3.承運船舶沉沒
  • 4.承運船舶觸礁或傾覆
  • 5.避難港之卸貨倉儲及轉運
  • 6.共同海損犧牲
  • 7.共同海損之費用分攤
  • 8.陸上運輸工具傾覆或出軌
  • 9.投棄
  • 10.海上救助與施救費用
  • 11.損害防阻費用
  • 12.承運船舶與船或水以外之其他物體接觸或碰撞

貨物運送人責任保險 本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所運送之貨物於正常運送途中因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滅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工程保險

安裝工程綜合損失險

一、安裝工程損失險:

安裝工程於施工處所,在保險間內除保單所列不保項目外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之毀損或滅失。

二、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安裝工程於施工處所,在施工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責任。

營造工程綜合損失險

本保險採承保危險不列舉式之綜合保險,凡保險標的在施工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不可預料及突發之意外事故,致有毀損或滅失,需予以修復或重置時,除保險單載明為不保者外,保險公司付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本保險主要危險事故如下:
  • 1.火災、雷擊、閃電、爆炸、航空器墜落。
  • 2.淹水、洪水泛濫、雨水、雪、雪崩。
  • 3.颱風、旋風、颶風。
  • 4.地震、海嘯、地陷、山崩、落石。
  • 5.偷竊、盜竊,第三人非善意行為。
  • 6.施工缺陷及機具缺陷所致之意外事故。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

營建機具保險主要是以幫助工程或工程進行之機具對於被保險人及保險單所載之第三人,因保險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及第三人之體傷、死亡、財損,保險人依具保單承保範圍負賠償責任。 承保對象 營建機具綜合保險主要是

下列相關設備為承保對象:
  • 1.保險標的物所有人
  • 2.保險標的提供貸款之貸款人
  • 3.出租保險標的物之出租人
  • 4.承租保險標的物之承租人
  • 5.其他對保險標的物有保險利益者
承保範圍

1.機具綜合損失險 : 本保險單所載之保險標的物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除本保險單載明除外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單所載處所,於保險期間內,因被保險標的物之所有、使用、維護及保管,發生突發而不可預料之意外事故,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除本保險單載明不保事項外,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人因上述意外事故,致被控訴或受有賠償請求時,為抗辯或進行和解所需之訴訟費用及必要開支,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允諾者,保險公司另行給付之。


責任保險

董監事及重要職員責任保險 (D&O)

Direct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承保被保險人於追溯日起至保險期間屆滿前,因執行董監事或重要職員職務範圍時發生執行職務之錯誤行為致第三人受有損失,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且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理賠之責

產品責任保險

Product Liability Insurance之承保範圍

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日」之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遭受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但保險公司對「追溯日」以前已發生之意外事故或被保險人非在保險期間內所受之賠償請求不負賠償責任。

綜合責任保險(CGL)

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之承保範圍

(A) 第三人遭受到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對被保險人提出賠償請求或訴訟,而被保險人依法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B) 被保險人對第三人之人格損害責任及廣告損害責任;
(C) 第三人在被保險人之 1.工作場所 2.毗鄰工作場所的地方 3.因被保險人之工作而受身體傷害之急救費用及合理之醫藥費用。

資訊與網路技術製造業錯誤與疏漏保險 (E&O)

Errors and Omissions Insurance

一、承保範圍摘要: 您的產品或服務的缺陷、不足或不適當;或 您的產品或服務無法履行契約或協議的義務, 而使未遭受實體損失的財產實際、宣稱或可能無法使用導致的財務損害。

二、由於目前經常發生客戶的索賠案件為產品責任險的除外不保,或是在產品責任險承保範圍之外,導致企業發生損失卻索賠無門,因此既有的產品責任險恐無法因應未來更多元化的求償案件。 錯誤與疏漏保險(E&O)則可以彌補上述產品責任險的不足,特別是針對因為違約責任所導致的財務上的損失。

公共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下列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1.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因經營業務之行為在本保險單載明之營業處所內發生之意外事故。

2.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僱主意外責任險

被保險人之受僱人在保險期間內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事故遭受體傷或死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保險公司依前項對被保險人所負之體傷賠償責任,除本保險單另有約定,以超過勞工保險條例、公務人員保險法或軍人保險條例之給付部份為限。


汽車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強制汽車責任險係承保被保險人因使用或管理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被保險人有無過失,保險公司對請求權之人,依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事故受害者每一個人受傷醫療費用為新台幣20萬元,死亡保險金額為新台幣160萬元,每一意外事故之保險金額則不設上限,受害人若因之而殘廢,則依殘廢等級給付保險金。

任意汽車保險

有別於強制汽車責任保險,車主在投保時亦可依車主個別需求,選擇投保附加險以擴大承保範圍,彌補因意外事故產生損害。主要有下述幾項:

汽車車體損失保險-分為甲式、乙式、丙式及車體碰撞損失險共四項
汽車竊盜損失保險/自用
汽車第三人責任保險/自用-分為體傷責任險及財損責任險兩項


員工福利

團體保險

團體保險是企業保障員工生活、增進員工福利、改善勞資關係與促進工作效率最好的工具之一。團體保險其保費低廉且享有稅法優惠,保障範圍廣,可完全符合企業主風險轉移的需求,同時其投保手續相當簡便,可配合企業人事之異動,隨時辦理員工加退保

商務旅行平安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進行商務旅行時,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依照本承保項目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船舶保險

船體保險

船體保險係承保船殼(如遊艇、貨船、客輪、渡輪等)及船舶上之機械、鍋爐及設備等屬具,因約定之海上災變所致毀損或滅失之保險。

船東責任保險 (P&I)

Protection & Indemnity,船東或租船人(投保後稱為會員) 在當意外事故發生時,依法可能需負擔各種損害賠償請求或費用,保險人將保護會員權益、並針對會員已賠付他人之款項加以補償。


其他險種

應收帳款信用保險

屬於商業貿易信用保險,主要協助被保險人規避以D/A,D/P或以記帳等方式交易所產生之應收帳款風險。同時協助被保險人評估買方之信用風險並釐訂信用交易之額度,一旦遇有應收帳款之損失,保險公司可提供全球性之催收服務,並於損失發生後依保險契約約定給付保險賠款。

個人傷害險

被保險人於契約之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並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所引起的外來突發事故。

再保險

針對保險公司風險自留以外之部分另外安排之保險。

  • 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01之30號12樓(台塑大樓後棟12樓)
  • 電話:02-27170926 分機105
  • 傳真:02-27137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