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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漏報保險理賠 雖無應納稅額仍須受罰

漏報保險理賠 雖無應納稅額仍須受罰
 
文/葉惠娟
 
營利事業漏報保險理賠,縱使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調整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受到處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當年度有一筆100萬元保險理賠漏報,進一步請甲公司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原來是甲公司因遭受火災損失而取得保險賠償。甲公司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增列該筆理賠收入後,核定全年所得額仍為虧損,雖然沒有應納稅額,但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核算罰鍰。
 
甲公司漏報所得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核算,所漏稅額24萬元,國稅局說,甲公司除了需繳交所漏稅額24萬元,還要繳交2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國稅局提醒,保險公司理賠時已與稅捐稽徵機關連線通報,企業如取得保險賠償漏報,審核人員一定查得到,因此企業在結算營利事業所得時務必申報,才不會受到處罰。
 
【2011-12-05,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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