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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買保險 親自簽名才有效

買保險 親自簽名才有效
 
記者李淑慧/台北報導
 
金管會昨(16)日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應親自於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的欄位簽名,勿假手他人,以確保自身權益。
 
金管會指出,為防範道德性風險,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由第3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實務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時,要保書上的被保險人應由本人親自簽名,或依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否則投保的保險中含死亡保險給付的契約將為無效。
 
金管會表示,實務上保戶需簽署的書面文件有要保書、金融機構轉帳授權書(含信用卡)、保單簽收回條、保單貸款申請書(如有申請)等,保戶應確實逐一檢視內容確認後再簽名,以避免衍生爭議。
 
金管會並呼籲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勿圖一時便利而幫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代行簽名,如經查獲屬實,依照「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將予以撤銷其業務員登錄資格的處分。
 
【2012-08-17/經濟日報/B4版/理財百科‧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