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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具保險利益者定義 立委籲修法

具保險利益者定義 立委籲修法
 
文/周采萱
 
為了明確定義人身保險有關「保險利益」的適用對象,立法委員近日提案修改保險法,希望在法條中增列配偶、家長及胎兒等用語,使具有保險利益者的定義更加清楚。
 
根據保險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具有保險利益,但立委黃義交等人認為,家屬在法律上的定義為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配偶則不一定能夠永久同居,未必符合家屬的定義。但配偶在精神層面或實際層面都非常親密,因此有明文認定為具保險利益者的必要。
 
提案還指出,法條中的「本人及其家屬」易使要保人誤以為本人無法以其家長為被保險人投保,因此應增列家長用語。此外,保險實務上有以胎兒當作被保險人的保單,因此保險法第16條亦應明文將胎兒納入。
 
法羽保險律師事務所所長許峰源指出,規範具有保險利益的對象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但實務上發生道德風險的往往是不受法令規範的受益人。與其規範要保人可以為哪些具有保險利益者投保,不如加強規範保單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關係,反而較能達到防範道德風險的作用。
 
【2011-12-07,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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