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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車禍處理 4招保平安

車禍處理 4招保平安
 
記者 陳怡慈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九成以上是人為因素肇禍,尤以「超速」、「酒後駕車失控」、「違反號誌」、「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與距離」等因素對用路人造成的死傷最為慘重。
 
第一產險客服部襄理盧建昌表示,如果不幸發生車輛行車事故,請依照下列步驟處理:
 
一、保留現場,並立即打110電話報請當地憲警單位到現場處理,如有人傷亡,就近送醫急救。如果是肇事的一方,在打電話及警察到場處理時,一定要主動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以爭取刑法第62條的自首減刑規定。
 
二、若屬輕微事故,可在肇事車輛的輪胎邊緣劃線後將車輛移至路旁,等待憲警單位來處理。如果不這樣做而妨礙交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能有600至1,800元不等的罰金。
 
三、迅速記下對方車號,並留下對方姓名、聯絡電話、地址及憲警單位名稱,處理員警姓名及電話。建議不要私下允諾任何賠償責任或私下和解,以免喪失請求損害賠償權利。
 
四、通知保險公司並詢問報出險事宜,儘速持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印章,至保險公司填寫理賠申請書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車禍事故若僅有物損人未傷,原則上僅能打民事官司。
 
但如果你有受傷,可以提出刑事傷害告訴。刑事傷害責任部份,被害人得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內,主動向肇事地點轄區分局偵查隊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得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賠償部份得自行協調理賠,或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訴請審理,但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年內提出支付命令或起訴狀。
 
【2012-09-21/經濟日報/B4版/理財百科.期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