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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 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應索取收據

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應索取收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呼籲消費者購買保險繳交保險費時,應向經手之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

金管會指出,保險局在處理保戶申訴案例中,發現有消費者指稱將現金交與業務員,而業務員未將保險費交回公司而私自挪用,保險公司則以消費者未能提供繳費收據而拒絕簽發保險單。金管會表示,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少數不肖業務員因取得消費者信任,故於收取保險費後向消費者表示「改日再補開收據」,惟日後若發生糾紛,而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納保險費,其權益將難以獲得保障。
 
因此,金管會已發布「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予以加強規範,該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亦應依規定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並應負授權人之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金管會再度呼籲,即使是透過親戚、朋友或同學購買保險,消費者於繳交保險費時,仍應同時要求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另最好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之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確保自身之權益。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金管會每日電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