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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何不推醫療強制險?

何不推醫療強制險?
 
【■林志潔/】

  今年初起,關於醫師減輕刑事責任的議題,吵得沸沸揚揚,筆者應邀參與數場公聽會,皆感受氣氛緊繃火爆,病患權益、醫療專業與司法審查間,矛盾衝突不斷。

  醫界以:幾個重要科別涉訟風險最高,沒有醫師願意投身內外婦兒麻醉,造成醫院五大皆空為由,力主修改刑法主觀構成要件,提高起訴醫師的門檻;但病患權益團體與司法機構,認為目前醫病雙方權力結構仍不平等,在欠缺醫療糾紛保險以及醫療資訊取得困難的情況下,率爾對醫師族群做出刑事責任的特別減輕規定,有所不當。

  作為刑法學者,筆者澄清幾項觀念:首先,醫界團體不斷以「美國不以刑事起訴醫師」且「德國和日本都有重大過失規定,我國刑法卻無」,作為修改醫師責任、將之限定於「必須重大過失才負責」為由,以筆者對這三國法規的認識,醫師團體對外國法的見解恐怕有誤。

  依照美國模範刑法典,其在犯罪人的主觀要件定義上,並沒有所謂「重大」(gross)過失的存在,只有規定「輕率」(recklessly) 和「疏忽」(negligently),將「輕率」翻譯成重大,實屬誤譯,且針對致死的生命法益的侵害,主觀構成要件即使僅達到「疏忽」程度,也要受罰。

  此外,美國醫師受刑事訴追不在少數,包括不作為致死、違法加工安樂死、醫療保險詐欺、醫療過失致死(如輸錯血、開刀開錯部位) 等等,不勝枚舉。況且在美國刑法上,醫院本身可成為刑事被告,所以檢察官可能起訴的是醫院而不是醫師。再者,美國有強制醫療責任險制度,一有醫療糾紛,民眾不必擔心拿不到賠償。事實上,世界醫學先進國家,包括許多有全民健保國家,多有醫療強制責任險制度。醫界力主世界各國不以刑事起訴醫師,為何不用同樣力道來推動世界普遍存在的醫療強制責任險?

  至於日本刑法的重大過失概念,重點是加重行為人的刑罰,亦即,如果法律上有處罰過失之規定,行為人符合一般過失就要負擔刑事責任,但若過失態樣非常重大時,可加重刑罰;而德國刑法三百四十五條的公務員濫權行為,本要處罰者為故意,但立法者認為,行為人主觀不法若已達到重大過失,也具備了可責性,所以在分則上特別規定若是重大過失也要罰,兩國皆無所謂「醫師必須達到重大過失程度才須負責」的立法。

  我國司法在處理醫療糾紛上,固有其需要檢討之處,如:醫療常規的定義不明、醫事審議委員會不受交互詰問的機關鑑定現象、司法對醫療糾紛賠償額度的見解等,需要通盤檢討。但醫界長期推動去刑化之所以難以成功,跟推動策略上方向有誤,過於強調片面資訊,把不相干的事情扯在一起,也難辭其咎。

  事實上,醫療美容和整型案件涉訟紛爭從未間斷,國內亦不乏整型名醫遭起訴或判刑案例,但這卻完全無法阻止前仆後繼投入醫美行列的醫師們!顯見五大皆空的問題在於:五大科的工作辛苦,醫療風險高,但健保卻給付太低,而醫美雖也有風險,但相對利潤豐厚,試問:開一顆心臟與開一次雙眼皮等價,有誰願意投身開一顆心臟的領域呢?

  筆者並不敵視醫師,也欽佩勤奮辛勞的醫師。但醫療訴訟的刑事化,根源仍在於醫病間取得資訊的不對等,病患除訴訟外,別無他途可了解真相。五大皆空問題在於健保「以有限要保無限」,醫療資源分配不均所致。因此,請不要再把矛頭指向司法,改變醫療法的責任規定,無助於醫師回流五大科,請衛生署好好檢討醫療政策與醫病關係,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作者曾任律師,現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中國時報] 2012/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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