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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運輸貨物短損賠償如何認定?(大陸案例)

運輸貨物短損賠償如何認定?(大陸案例)
 
貨船抵港之後,收貨人在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對貨損進行聯合檢驗的情況下,以貨物短少、霉爛貶值為由,持外理證、商檢證向保險人索賠
 
    保險公司在收貨人倉庫查勘第二現場時發現,貨物雖有不同程度的霉爛,但實際貶值率應該比商檢證書中數據低
 
    重量短少部分的原因是因原裝短少,收貨人自始至終就知道事情的真相,卻隱瞞事實,最終他也表示願意放棄重量短少部分的索賠
 
    案例回放
 
    某進出口公司自印尼進口一批袋裝木薯幹,向A保險公司投保進口貨運一切險。船舶抵達目的港煙臺之後,收貨人在沒有通知保險公司對貨損進行聯合檢驗的情況下,持外理證、商檢證向保險人索賠。
 
    根據商檢證書,貨物短少410.14噸,損失金額計人民幣64.09萬元,霉爛573.937噸,貶值率分別為20%、45%、60%不等,凈損失28.25萬元,總計索賠金額人民幣92.34萬元。
 
    根據被保險人的索賠報告,保險公司理賠人員首先向收貨人指出,發生貨物損失應按保險條款之規定及時報保險公司查勘檢驗,而收貨人索賠日期距卸貨時間長達14天之久,被保險人應有充足時間做到這一點。同時,理賠人員對索賠單證進行了嚴格審核,發現以下疑點:商檢重量證書載明短少410.14噸,而外理證上的短少為4250包,計約212.5噸,兩者明顯不相符;商檢殘損證書批注貶值高達60%、45%,最低20%,在沒有任何自然災害或海事的情況下,一定程度上存在邏輯或推理性問題。
 
    由于商檢證、理貨證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保險公司在本案中處于比較被動的位置。理賠人員經過初步考慮,重點開展兩項工作,一是到收貨人倉庫實地查勘貨物狀況,澄清有關貶值事宜,二是與商檢局正面接觸,了解短少事項的具體狀況。
    
保險公司在收貨人倉庫查勘第二現場,對從貨輪上卸下的、仍堆放在收貨人倉庫的二十堆木薯幹逐一查驗、拍照。根據現場情況,保險公司代表對收貨人表示:貨物雖有不同程度的霉爛,但實際貶值率應該比商檢證書中數據低。按常規,貨主聘請商檢局確定損失程度應首先徵得保險人同意並由三方共同確定。據此,被保險人也同意就殘損貨物重新商定貶值率。
    
另一方面,經過一係列明查暗訪,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從商檢局得到了承運船舶可能艙容不夠這一信息。按照被保險人提供的SGS熏蒸證書,貨輪有效艙容為6520CUM。木薯幹積載因數為2.2-2.4,虧艙率為0-20%,兩參數均取中間值分別為2.3和10%,該輪裝貨容量僅為2551.30噸,實際短少量應在81.44噸以內。這僅表明了艙容不夠的事實,當然也不能就此斷定商檢證上的短少數量就是起運港實際少裝的數量。
    
在本案調查過程中,保險公司在檢察院的協助下,將該航次的全部檔案調出。往來函電文件表明,收貨人在貨物抵達煙臺港時就已知道貨物嚴重短少,曾與船方進行過交涉,貨物停卸達4天之久。
    
至此,保險公司約請客戶,雙方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達成了15%貶值率的協議。由于重量短少部分的原因是因原裝短少,收貨人自始至終就知道事情的真相,卻隱瞞事實,違反了保險條款及保險法規的有關被保險人義務的規定。經過溝通,被保險人最終表示願意放棄重量短少部分的索賠。該案最終以12萬元人民幣賠付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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