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金管會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草案
金管會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草案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1年12月24日通過「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條文草案,將於近日發布並自102年1月1日施行。
本次修正係為健全住宅地震保險(下稱本保險)制度,借鏡紐日地震事件經驗,檢討本保險危險分散機制,並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爰擬訂「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因應未來發生大規模地震或第二次地震時可能需重新安排不同起賠點之再保險保障,有助於本保險制度運作與控管,修正530億元以下之危險分散方式,由地震保險基金視業務需要及市場成本狀況,安排於國內、外再保險市場或資本市場分散或自留,並明定前述危險分散方式,應報經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修正條文第5條)
二、配合保險業102年起直接採用國際會計準則,明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101年12月31日前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除主管機關基於監理目的另行指定外,於102年1月1日,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12號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業主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科目、沖減或收回之處理方式以及提存或處理時需扣除所得稅之法規依據。(修正條文第10條)
三、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2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條文第13條)
另為強化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之財務能力,將依本辦法修正條文草案第5條規定,訂定「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特別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規定本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於101年12月31日提列於負債項下之特別準備金,仍留列於負債項下,以強化地震後損害填補的保險制度。
檢附「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第5條、第10條、第13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及「強化住宅地震保險共保組織會員準備金應注意事項」草案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