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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據實填要保書 免爭議

據實填要保書 免爭議
 
文/邱金蘭
 
老張(化名)多年前跟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並附加健康保險附約,前年2月到3月間因「混合性結締組織病」,住院治療。
 
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主張被保險人投保前曾因「似紅斑性狼瘡且血液檢驗值異常」就診,投保時卻未據實告知,因此發函解除契約,並拒絕結付保險金。
 
老張認為,他投保時就有提供病歷資料,保險公司已充分了解他的健康狀況,且經審慎的風險評估後,以增加25%保費承保,現在卻解除契約,實在沒有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經查本案病歷資料,老張投保前曾到醫院求診,當時血液檢查顯示有免疫反應異常,醫師診斷為「疑似紅斑性狼瘡」,建議須進一步檢查以確定診斷。
 
這次老張是因「混合性結締組織病」住院治療,與其投保前未告知的「疑似紅斑性狼瘡」就診病史,實為同一疾病連續就診,因此,很難認定兩者之間沒有關聯性。
 
至於保險公司加收25%保費部分,是投保前請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到醫院調閱病歷後,將老張曾因手指凍傷就診及尿液檢驗異常的資料,記載在要保書上。並不是未告知的「疑似紅斑性狼瘡」就診病史。
 
雖然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在取得老張授權向醫院調閱病歷時,沒有將另一個病史「疑似紅斑性狼瘡」,明確記載在要保書或提供給保險公司,確有疏失。但老張違反告知義務已是事實,且未告知的事項跟這次住院治療,應為同一疾病的連續就診,因此,保險公司解除契約,且未給付保險契約,難謂無理。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上的詢問事項,要據實告知,否則一旦發生理賠爭議時,保險公司很容易就會引用違反告知義務,要求解除保險契約,且不理賠保險金。
 
【2013-02-02/經濟日報/S08版/保險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