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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當收到重新投保而非續保通知時… 強制車險 小心空窗期

當收到重新投保而非續保通知時… 強制車險 小心空窗期
 
【記者彭禎伶、張中昌/台北報導】

  保戶接到強制車險的「續保通知」,與接到「重新投保通知」後再投保,保障權益並不相同。保險局16日提醒消費者,續保通知是強制 車險到期前30天,產險公司寄發的通知,如果接到通知馬上投保,則保障期間可接續,但若是接到重新投保通知才投保,保障就可能出現空窗期。

  保險局表示,產險公司對於「續保通知」義務,是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5條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單屆滿30天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如果產險公司沒有依規定通知,保戶在強制車險屆滿後30日內發生保險事故,即開車或騎車撞到人、造成人員傷亡等,保戶只要馬上辦續保手續,保單就會追溯到上1張保單屆滿的時間,也就是產險公司仍須負保單給付責任。

  若是新投保通知,則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即保戶在保單屆滿後仍未投保者,保險公司應在保單屆滿後30日內,至少再作兩次重新投保的通知,且這項通知會載明保單是自重新投保日生效。

  保險局表示,「續保通知」與「重新投保通知」的差異,在於保單期間接續的起迄時間不同,「續保通知」後的保單期間與前1年度的保單期間有銜接,而「重新投保通知」則會有一定天數的間隔。

  例如某張車險保單是在今年4月30日到期,保險公司會在保單期間屆滿30日前通知要保人續保,即約3月底就會寄出續保通知,保戶接到通知後即辦理續保,則新保單的期間將接續,即會從今年4月30日再重新起算保障,與上1張保單無縫接軌。

  若是保險公司沒有在4月底前寄出續保通知,導致保戶忘了續保,若保戶在5月3日發生交通事故,且完成保單投保動作,則保險公司仍要視同新保單是4月30日生效,理賠5月的事故。

  如果保戶是保單到期前,也就是4月30日前都沒有完成投保,則保險公司會在保單屆滿後30日內,也就是5月30日前,至少再寄出2次重新投保通知,但重新投保後的保單期間不會和原保險契約期間接續。
 
[工商時報] 201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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