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遭公車輾斷趾 大眾運輸險判賠
遭公車輾斷趾 大眾運輸險判賠
文/魏妤庭
台北一名許姓女子於97年搭乘客運下車後,遭離站公車撞倒,右腳掌被車輪輾過導致腳趾壞死截肢,但保險公司只理賠殘廢保險金800多萬,拒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傷殘」保險金,許姓女子因而提出訴訟。日前板橋地方法院判決蘇黎世、國泰世紀、友邦、富邦等4家保險公司須再理賠880萬元並加計利息,總計許姓女子可拿到將近1,700萬元保險金。
判決書指出,由於公車司機的疏忽,導致許姓女子的右腳掌遭車輪輾過,造成腳掌骨折,中腳趾因壞死截肢。保險公司雖已給付殘廢保險金800多萬元,但許姓女子研究保單條款發現未獲賠「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的意外傷害事故」保險金,因而向保險公司追償。
保險公司主張,許姓女子已從搭乘公車下車,屬於行人而非乘客,因此,不符合保險契約所約定的保險事故,縱然有事故發生,也只能以一般侵權行為求償。
再者,保險公司提出車輛行車事故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指出肇事主因為許姓女子在下車後,又返回公車車頭處,明知道車下屬視線死角,而未加以注意車輛動態及車輛間的間隔,導致傷害事故發生。因此主張許姓女子有重大過失,拒絕理賠或只願意補償少數理賠金。
法官判定許姓女子雖已下車,但還在大眾運輸工具造成意外的危險環境中,所以認定許姓女子屬保險契約定義的乘客。並且,保險公司未證明許姓女子為故意受傷或詐欺保險,因此判決許女勝訴,全案仍可上訴。
【2011-12-22,現代保險健康理財電子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