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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據實告知

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據實告知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提醒消費者於購買保險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要保書書面詢問事項,應盡善意將保險人所承擔危險之有關事項告知,作為保險人核定是否接受要保及應適用何種保險費率承保之參考,以維保險誠信原則及對價衡平原則。

金管會表示,保險契約係基於最大誠信原則,由要保人與保險人間所訂立之契約,而保險契約所收取之保險費對價,則繫於保險人正確估計危險之發生,故「要保人的說明」、「保險標的物的查勘」、「被保險人的體檢」及其他相關數據資料等,均為保險人決定是否接受要保人的要保與保險費的高低。因此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公司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如果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公司對於危險之估計者,於投保2年內保險公司除可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且不退還保費外,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得依法拒絕理賠。

實務上案例有要保人以自已為被保險人於投保前2個月內因甲狀腺毒症、甲狀腺腫、甲狀腺亢進等疾病求診,惟於投保時有「最近2 個月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生治療、診療或用藥?」、「過去2 年內是否曾因接受檢康檢查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及「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甲狀腺疾患,而被建議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之書面詢問,均答稱「否」。於投保1年,即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違反保險法第64條第1項據實說明義務,經法院判決不予理賠並解除保險契約核屬有據在案。

金管會再次呼籲消費者,要保人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應據實填寫,如僅對保險業務員口頭陳述而業務員並未在要保書上填寫,或陳述的內容與業務員記載的內容有差異或不一致時,均無法讓保險人充分評估承保風險,收取對價費率,未來可能衍生爭議,因此,建議保戶投保時對於要保書之詢問事項,務必確認每一詢問事項內容後親自據實回答,並再簽名確認。

聯絡單位:保險局市場管理組 聯絡電話:8968-0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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