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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要保書未列項目投保人不須告知

要保書未列項目投保人不須告知
 
文/邱金蘭
 
小美(化名)前年9月26日懷孕時,向保險公司投保一張婦女及嬰兒保險,9月29日生下兒子,但11月7日兒子因「極低體重早產兒、動脈管存放」就醫,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保險公司卻主張,小美在同年9月18日到21日,也就是投保前,曾因「產前出血」住院安胎,投保時卻未告知,已違反告知義務,因此解除契約並拒絕給付保險金。
 
小美認為,當初投保時,有按要保書上逐項說明懷孕周數、產前檢查等資料,核保人員也在看了媽媽手冊確認無異常後,才同意承保。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小美投保時對於要保書告知事項中的「產前檢查時是否有異常發現」,並未告知有產前出血與住院安胎的情況,到底「產前檢查」的意義跟範圍為何,是本案要釐清的爭議點。
 
廣義的「產前檢查」,範圍可能相當廣,包括家庭疾病史、胎位、靜脈曲張檢查等;但就社會大眾普遍的認知,所謂的「產前檢查」,應該是指孕婦在妊娠期間接受的定期產前檢查,也就是全民健康預防保健服務實施辦法中,所提供孕婦的免費定期產前檢查服務。
 
依消保法規定,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的解釋有疑義時,應做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因此,要保書上「產前檢查」的範圍,應採後者。
 
對小美來說,歷次產檢紀錄皆無發現異樣,小美「產前出血」住院安胎的事實,既不是要保書上詢問的告知事項,自然不負告知義務,且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招攬時也未善盡第一線核保人員的責任,因此,保險公司依法不得解除契約。
 
從此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依保險法規定,投保時有告知義務,但如果不是要保書上詢問的項目,保戶就沒有違反告知義務的問題。因此,萬一有碰到類似情況,保險公司主張你違反告知義務時,若其所主張未告知病情不是要保書上面列的項目時,一定要據理力爭。
 
【2012-04-14/經濟日報/S08版/保險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