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看清核保條件 爭理賠
看清核保條件 爭理賠
文/邱金蘭
老吳(化名)98年間跟保險公司投保一張定期人壽保險,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99年8月間,老吳因「急性主動脈剝離」到醫院接受手術治療,出院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但保險公司以老吳投保前已有脂肪肝及慢性肝炎,卻沒有在要保書內據實告知,違反保險法第64條有關告知義務規定,因此保險公司無法賠付相關保險金,並應依法解除老吳投保的這張保險契約。
老吳主張,保險公司業務人員在招攬時,並未對要保書的內容,逐一詢問他是否有既往病史,以致他無法告知其身體情況。而且,他未告知的脂肪肝及慢性肝炎、自發性高血壓等既往疾病,與他因「急性主動脈剝離」就診的疾病,不具因果關係,保險公司不理賠實在沒有道理。老吳很不服氣,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老吳在90年9月間到醫院就診時,被診斷出罹患有慢性肝炎、高血壓、混合性高血脂症(輕度)、高尿酸血症、肥胖症,以及脂肪肝等病症,申訴人雖有患高血壓,但未有藥物的治療控制,僅在91年3月及10月的門診紀錄中,載有自發性高血壓,且給予處方。
申訴人在99年8月因「急性主動脈剝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造成「急性主動脈剝離」的原因,雖然跟高血壓病史或有部分因果關係,但老吳在投保前五年內並無高血壓的就醫治療紀錄,甚至投保前一年內,也沒有血脂肪異常偏高須治療的就醫病史。
因此,保險公司不宜主張申訴人有違反「高血壓症、高血脂症」的告知義務,據以解除保險契約,並應依約賠付醫療理賠金為宜。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每家保險公司的核保政策不同,要保書上要求保戶告知事項的內容,也可能不盡相同,保戶可以看清楚,如果保戶手上握有有利自己的資料,就可以據以推翻保險公司的主張,爭取有利條件。
【2012-05-05/經濟日報/S08版/保險情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