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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爭藥品理賠 看清條件

爭藥品理賠 看清條件
 
文/邱金蘭
 
阿珠(化名)多年前幫女兒投保醫療險,去年7月女兒因「性發育及青春期早熟」住院診治,事後向保險公司申請相關醫療保險給付。
 
但保險公司主張阿珠女兒住院申購的藥品醫療費用,還包括預購供出院後使用的藥品,不是保險契約中約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因此無法依約如數賠付相關保險金,只能賠付在住院期間實際使用的醫療費用。
 
阿珠認為,她幫女兒投保的這張醫療險保險契約中,約定給付的住院醫療費用,並未排除預設於出院後使用的藥品,保險公司理應依約賠付女兒在住院期間,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阿珠無法認同保險公司的主張,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阿珠女兒因「性發育及青春期早熟」住院診治期間,骨骼年齡檢查為11歲,較實際年齡至少超前2年,確實符合相關診斷。
 
再依一般醫療實務經驗,診治醫師常在病患出院時依據病情需要,開立出院後一定期間的藥物供病患使用,以避免病患來回奔波醫院看診之苦,等病患下次回診時,再視病情恢復情況,開立處分或採取其他的治療方式。
 
由於出院後預開一定期間藥物,供病患服用的作為已是常態,也有利於病患病情恢復及後續的治療。因此,保險公司在醫療險理賠實務上,也會從寬酌情給付相關保險金。
 
考量醫療臨床實務,阿珠女兒罹患的疾病實無住院的必要性,也應在3個月後回診進行必要的相關檢查,被保險人預購出院後的藥品自行使用,有助病情改善,因此,衡諸保費收取的對價衡平原則,對於預購出院後的藥品費用,建議保險公司酌予賠付為宜。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可以留意自己投保的保單條款中,是否包含住院期間的藥品費用支出,如有些保單條款會明白指出「限於住院期間使用的醫療費用」,看清楚條款內容,才能避免糾紛,並確保自身權益。
 
【2012-05-12/經濟日報/S08版/保險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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